一、獨特性。即壟斷性或壟斷性;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,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權利。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受到嚴格保護,不受他人侵犯。只有通過強制授權、征信等法律程序,才能更改權利人的專有權。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就,既不是人身,也不是人格,也不是外界的有體或無體,所以不能屬于人格權,也不能屬于產權。另一方面,知識產權是完整的權利,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和非經濟性,所以不能說知識產權是兩種權利的結合。
二、地域性。只在確認和保護的地區有效的公約和雙邊互惠協定之外,法律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有法律效力。因此,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和國際性。
三、時間性。也就是說只在規定的期限內保護。法律對各項權益的保護,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,各國法律對保護期的長短可能一致,也可能不完全一樣。
四、屬于絕對的權利。在某些方面,類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,如直接支配客體的權利,可以使用、收益、處分、支配他的種類,具有排他性的轉移性等。